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件》规定,医疗机构如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等,内涵有严格界定。按照市卫生局的规定,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只要含有“天津”、“全市”、“津”等字样,而且不以区、县行政区划名称为识别名称;或者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以及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都要由市卫生局审核批准。另外,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也必须由市卫生局审核批准。
市卫生局同时强调,今后本市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不得使用含有超越该医疗机构行政区域或类似含义文字的名称,如“世界”、“国际”、“环球”、“世纪”、“亚洲”、“东方”、“华北”等名称;医疗机构名称所含的诊疗科目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相一致,不能“以大冠小”,误导和欺骗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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